一、典当范围:
企事业单位、团体、个人所拥有的有价值可流通的各类资产均可典当。如:房产、汽车、摩托车、机器设备、大宗服装服饰、针织纺品、钟表相机、家私、轻工化工产品、珠宝首饰、文物字画、有价证券等。
二、办理典当:
个人典当凭本人身份证;个体户、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典当凭营业执照、法人执照、法人代表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。典当物产权不明确的,须提供相关证明。
三、估价及典金:
凡到公司典当的物品,一律由我公司评估其价值,按估价总金额的50%-80%支付当金,最低典当金额不低于200元人民币。
四、典当期限:
典当期限分五天期、十天期、半月期、一月期、二月期、三月期、四月期、五月期、 六月期九种,不足约定典当期限提前回赎的,按约定典当期限计;超出典当期限回赎的,超出时间不足五天的,每天按0.5%计费。
五、典当收费:
典当收费由综合服务和利息两部分组成。 一月以上期月综合服务费为4.2%(房产为2.7%) ,月利息为0.8%。
六、续当办法:
客户如欲延长典当期限,须在典当期内或典当期满后五天内当面向本公司提出要求, 经本公司同意后,办理续当手续,并缴纳续当费用。
七、典当物品的保管:
典当物品实际地交付给本公司保管,由本公司工作人员与顾客当面点清、 验收、 封存。典当物在保管期内遗失,毁损者,由本公司按评估价值的100%赔偿。 凡经赔偿的物品,其所有权归公司。若系不可抵抗的意外因素造成损毁、灭失或典当物自然毁损的,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。
八、赎当办法:
客户赎回典当物时,应持《当票》和原证件办理回赎手续。客户应当面验收,若有异议应当场指出并具书面说明,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,未当场提出异议, 回赎后本公司不再负责。
九、绝当规定:
客户必须按当票载明的期限赎回典当物品,到期后五日内不赎回,视为绝当。绝当物品归本公司处理。
十、当据挂失:
客户若遗失当票,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本公司挂失。典当物在挂失前如被人冒领,损失由客户自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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